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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朝才、陶学高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岳朝才,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陶学高,男,1988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朝才、陶学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朝才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乡关系,2019年2月6日晚,岳朝才与几位同乡在其租住的**村**组**号吃饭喝酒,刘某某提出要来参加,他到达后,晚十点左右,两人都喝了些酒,在酒桌上刘某某因为岳朝才做工没有拿到工钱,便一直说岳朝才无能,岳朝才气愤之极,拿一啤酒瓶砸向刘某某,砸到刘某某头部,随后,刘某某还在叫骂,在一起喝酒的另一被告人陶学高站起来用手打了刘某某脸部一巴掌,刘某某起身离开时倒在地上,大家见刘某某状态不好,便扶刘某某到另一房间躺下休息。第二天中午,屋里的同伴发现刘某某状况异常,便通知120急救,刘某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后岳朝才、陶学高与其他人一起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尸体及尸检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熊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岳朝才、陶学高的供述;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DNA鉴定书、尸检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朝才、陶学高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公民刘某某,致其死亡,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代理检察员:杨文成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岳朝才、陶学高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散页材料叁拾捌页。

3.刑附民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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