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岳松,曾用名岳小松,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 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岳松在宜宾市叙州区中渡口16号2单元见一辆未上锁的车牌号为川Q******的白色新日牌电瓶车停放在楼下,岳松把该电瓶车推出小区后,扯出电瓶车减震下面的丝尾线接好,然后将该电瓶车骑到柑子园小区里停放。当日,民警在柑子园小区旁的小巷里抓获岳松。2020年7月25日,岳松因以注射方式吸食海洛因,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0日,经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的认定价格为2357元。2020年7月31日,被盗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岳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岳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松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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