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17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沂南县**街道**小区。2016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因王**骂其时任女友李*的事而与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王**见面。在驾车途经**镇中运加油站时,岳某某与在此处处理王**姨夫还账事宜的王**等人(另案处理)相遇。期间,岳某某联系王**在**镇中运加油站见面,而王**恰巧与李**、马*、郝**等人到**镇**附近找王**姨夫要账。在中运加油站见面后,被告人岳某某与受其纠集一起来的刘某某以及王**一方的几个人对王**以及与王**一起前来要账的李**、郝**、马*进行殴打,致该四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李**、郝**、马*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害人王**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刘中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王晓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卷宗四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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