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小学,无业,原佛山市**针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广东省佛闪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6日,被告人岳某某利用其在佛山市**针织有限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在该公司担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将公司仓库内共计100匹布料运出仓库,并更改公司布仓管理系统数据并使公司无法通过该管理系统发现布料被侵占。得手后,岳某某以低价将布料销售,得款约26000元。事后岳某某分得赃款约20000元,刘某某分得赃款6000元。经鉴定,被侵占的布料共价值人民币123906元。
2019年3月26日、28日,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日岳某某、刘某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123473.7元,被害单位表示谅解两被告人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区**号,联系电话:134257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区**巷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82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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