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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周某某、靳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乡**村*委。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系双城区**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苑*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4********,汉族,初中,哈尔滨市**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镇**村**委*组。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岳某某、靳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靳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南4、5里地拉林河旁,利用哈尔滨市**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又称“**砂场”、“**砂场”)采砂许可证,超越许可证开采范围,非法开采河道砂64347.86立方米。其中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中对双城区**镇**砂场采砂存量鉴定结论:双城区**镇**砂场采砂存量为14495.64立方米。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砂场采砂存量14495.64立方米,价格为434869元。根据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哈双价刑认【2019】6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砂场销往安徽**建筑公司矿砂数量为21964.22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878569元。根据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哈双价刑认【2019】6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砂场销往黑龙江**集团高速公路标段矿砂数量为3535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328806.9元。根据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哈双价刑认【202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砂场运至**饭店的矿砂数量为24353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1339415元。

经侦查,2019年12月5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9日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0日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25日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3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采砂船等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转账记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谢、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岳某某、靳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靳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开采许可证开采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岳某某、靳某某系主犯,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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