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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孙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37********,汉族,文盲,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孜**号。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3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孜**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夫妇与王某某同系凤台县**镇**村村民,因岳某某得知王某某举报其违规享受五保问题,便于2018年7月23日6时许骑三轮电瓶车带孙某某到王某某家中,未经王某某允许直接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孙某某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板凳将王某某左手中指砸伤。王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发现岳某某坐在王某某家堂屋门前,孙某某睡在王某某家东边卧室床上,在民警劝离期间,孙某某朝王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当日上午11时许民警将该二人劝离。在民警离去后,岳某某、孙某某二人折回王某某家,见王某某家院门已上锁,岳某某用砖头将门锁砸开,与孙某某再次进入王某某家,岳某某睡到王某某家堂屋地上,孙某某睡到王某某家东边卧室床上。当日12时许,王某某在新集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接到邻居电话,得知岳某某夫妻二人将其家院门砸开进入其住宅情况后,随出警民警一起到达家中查看情况,并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孙某某朝王某某右脸打了一巴掌,直至当日17时许,岳某某与孙某某二人才被劝离。经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手中指被砸青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孜**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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