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5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岳某某于2019年9月6日由川北监狱解回再审,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左某某接顺庆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9月18日投案,2019年10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张某某接顺庆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9日投案,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左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日以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以四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做车贷中介业务。2014年3月,被告人岳某某因缺钱,便与左某某商议以购买价值143.8万元卡宴汽车为名,从中国工商银行获取贷款供岳某某使用,左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经对岳某某的征信查询后,发现岳某某征信不良无法进行车贷,后岳某某便向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假借张某某名义办理购车贷款供岳某某使用,经张某某同意后,由左某某具体办理。在办理车贷期间,岳某某虚构了张某某是四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身份,并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左某某伪造了张某某与四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购车合同》及首付购车款558000元的收据。张某某提供自己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办理车贷的基本资料准备好后,岳某某、左某某、张某某等人邀约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高坪区鹤鸣路支行办理了车贷手续,张某某当场填写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书》等资料,后左某某将上述伪造的全部资料和张某某提供的资料陆续交由银行办理,由张某某作为借款人向工商银行申请购车贷款88万元。后银行通知车贷款项下发,2014年5月27日,左某某用张某某申请的信用卡在四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贷款88万元陆续刷卡支付到该公司对公账户,后该公司将此款转到左某某的个人账户,左某某从中收取中介费后,分四次向岳某某的个人账户转款70万元,该笔贷款被岳某某用于个人事务,并未按约定用于买车和办理购车贷款抵押。后银行在还款周期内,向张某某催款未果,便找到左某某,左某某代还了150056元后,没有再按期还款。2014年6月26日,张某某找到岳某某要求其按期还款,岳某某给张某某写下还款承诺书,称张某某在银行的车贷由岳某某全权负责。直至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银行本金729944元仍未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左某某、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60817****。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519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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