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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3********,汉族,硕士文化程度,住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北京市朝阳区**院**号**路**。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3********,侗族,硕士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建湖县**路**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左右,********有限公司法人即被告人张某某在与********有限公司法人即被告人岳某某合作广告推广项目时,因推广未达到预期效果,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补偿将22万余某甲含有总资产、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现金余额、市值等内容的股民信息以Excel表格通过微信发送的方式提供给被告人岳某某。2018年6月、9月,被告人岳某某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价格将包括上述股民信息共计68万余某甲股民信息(其中电话号码的数量为41万余某甲,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股民信息的数量为27万余某甲)分两次卖给万某某、贺某某(均另案处理),其中包含东阳籍许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股民信息。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因自己经营的********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与公司商务总监即被告人彭某某、数据库负责人即被告人王某甲商量将其于某某年前购买的股民信息变卖,以获得盈利,并商定由被告人彭某某负责与有购买股民信息意向的买家对接,由被告人王某甲按照买家的要求将变卖股民信息从公司数据库中导出,后将导出的股民信息加密提供给被告人彭某某,由被告人彭某某将加密文件通过QQ邮箱发送给买家,待买家付款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将加密文件密码发送给买家。

2018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提出购买股民信息的意向,后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按照被告人田某某的筛选要求,将共计6.4万条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现金余额及市值等内容的股民信息以2.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田某某。2018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告人成某某商定,由被告人成某某负责将被告人田某某购买的上述股民信息销售给他人,获利两人平分,后被告人成某某于11月20日以3万元的价格销售了1万条股民信息,于11月30日以3.1万元的价格销售了5.2万条股民信息,共计非法获利3.9万元。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胡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彭某某提出购买股民信息的意向及筛选要求,后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按照分工,共计以2.6万余某乙的价格销售给胡某某21.5万条股民电话号码,其中被告人彭某某获利7200余某乙,被告人王某甲获利9500余某乙,剩余获利11000余某乙由被告人彭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将钱拿至公司财务王某丙处,王某乙不知获利来源的情况下将钱放至公司保险柜中,归被告人张某某使用。

2018年12月4日,扶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彭某某提出购买股民信息的意向及筛选要求,后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按照分工,以1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扶进斌5万条股民电话号码,其中被告人彭某某、王某甲各获利2000元,剩余获利6000元由被告人彭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将钱拿至公司财务王某丙处,王某乙不知获利来源的情况下将钱放至公司保险柜中,归被告人张某某使用。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万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流水及对手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财务资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胡某某、扶某某、万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6. 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田某某、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成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宇洁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153*******;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手机139*******;

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150*******;

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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