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行政村**号。2018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菏泽市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不执行;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曹县公安局传唤;2018年9月27日被曹县公安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行政村**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曹县公安局传唤;2018年9月27日被曹县公安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岳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公交站牌处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00元;

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岳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公交站牌处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700元;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通过出租车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送至鄄城县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手中,向王某某、李某某进行贩卖。2018年4月7日凌晨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岳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为贩毒人员,仍介绍李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5月1日,经被告人岳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岳某某的微信向杨某某的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以上、不满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现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戒毒监测治疗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