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国籍不明,现暂住德宏州芒市**乡**小区,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国籍不明,住缅甸棒赛,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9月2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 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携带毒品从缅甸木姐经姐告中缅街国门入境,后携带毒品前往瑞丽交接时被抓获,从岳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海洛因4块。毒品海洛因净重1410.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9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九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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