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济宁市**县**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县**镇**街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成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4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牟某某、岳某某为与李某某、赵某某签订碎石承包合同,伪造了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岳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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