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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岳某某通过上线(微信昵称“**”、“**”等人)获取话术本、电话号码,雇佣业务员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股票、虚拟币等公司客服,按照话术本给客户拨打电话,进行虚假股票、虚拟币投资等宣传诱骗客户,并将客户拉进股票、虚拟币投资等诈骗微信群。经对岳某某与上线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进行核实,2020年6月至8月,岳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0909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

2020年4、5月份至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由其上线(微信昵称“老岳”(被告人岳某某)、“**”等人)提供话术本、电话号码,雇佣业务员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股票、虚拟币等公司客服,按照话术本给客户拨打电话,进行虚假股票、虚拟币投资等宣传诱骗客户,并将客户拉进股票、虚拟币投资等诈骗微信群。经对王某某与上线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进行核实,2020年5月至8月,王某某违法所得共计98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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