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沙河市**艺材厂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现住河北省武安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2019年11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沙河市**艺材厂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现住河北省沙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成立沙河市**石料厂,2018年1月3日更名为沙河市**艺材厂。该厂通过租赁方式占用沙河市**镇**村农用地,并购买破碎机、地磅等设备,搭建厂房从事石子、石料等加工、销售经营。2019年7月8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该厂予以查处。经鉴定,沙河市**艺材厂所建石子厂的地磅房以及堆放的砂石料,致使24.46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8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勘验技术报告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任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岳某某的供述、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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