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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王某甲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岳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路**号**户,捕前住**县**小区**门市部。2004年7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号,捕前住该地。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该地。2012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9年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路**号,捕前住该地。200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4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村**佳园**楼**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村**街**号,捕前住**县**街**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街**巷**号,捕前住**花园**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9********,汉族,本科文化,祁县房管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县**小区**楼**单元**层**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该地。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小名“**”,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8********,汉族,专科文化,祁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祁县**厂宿舍。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该地。2014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该地。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祁县**镇**小区**单元。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9********,汉族,高中文化,祁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捕前住祁县**公司宿舍**排**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4********,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村**路**号**户,住祁县**小区**建筑门市部。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范某某、孙某某、韩某某、吕某甲、王某丙、郝某某、赵某某、戴某某等12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武某某、周某某、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5日对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等12人案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已判决)在晋中市祁县**KTV停车场,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执,岳某某使用水杯殴打刘某甲,刘某甲预乘坐其哥哥刘某乙的白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离开时,被告人王某乙(已判决)、李某某等人到达现场,使用砍刀、棒球棍等工具追打被害人刘某甲,刘某甲上车后,岳某某令王某乙等人将车玻璃砸碎,并自己跳上车顶剁踩,后驾车逃离现场。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车辆车损价值为11055 元。 

2 、2014年2 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李某某 、武某某等人在晋中市祁县**动漫城,在向被害人藤某某(**动漫城老板)索要游戏币未果后,故意引发争执,指挥李某某、武某某等人肆意损坏动漫城监控摄像头,动漫城临时管理人员欧某某闻讯赶来劝解,为达到嫁祸藤某某、欧某某故意伤害、予以赔偿的目的,被告人岳某某手持匕首,怂恿被害人藤某某与欧某某拿刀刺他,二人躲避后,岳某某指挥李某某、武某某等人驱赶在场游玩的客人,砸毁动漫城监控电脑主机,并将监控主机拿走,严重影响**动漫城正常经营,社会影响恶劣。

3 、2014年至2015年,祁县**小区新房交房期间,被告疑人岳某某在被告人安某某的介绍下,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被告人赵某某独揽该小区吊运业务,岳某某承诺给赵某某一户50元好处费。为加强对业主的影响力、便于开展吊装业务,被告人岳某某通过赵某某在紫东小区物业监控室成立“吊装部”,被告人程某甲在此收取吊装费,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负责招揽业务、防范他人打架闹事抢业务,又以招聘小区保安为由,招纳被告人吕某甲、韩某某,通过监控监视小区吊运情况的方式承揽吊装业务。期间被告人岳某某为控制小区吊装业务,以防止损坏电梯为由,独占备用电梯,要求有吊运需求的业主只能使用其指定的吊装工具和吊装工人进行吊运,另一部电梯仅供业主每日日常生活使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被告人岳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承揽**小区400余户吊装业务,非法获利17万余元,期间将违法所得以2500元/月向被告人韩某某、吕某甲发放4个月工资;分给被告人周某某7000余元;分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每人2000余元;为表感谢,分给被告人安某某15000元,又安某某受伤探望为名,分给其5000元左右。

4、2013年祁县**小区一期低层楼盘陆续竣工,被告人王某甲承包了该小区物业。开发商通过物业与业主对接交房,王某甲以小区内并未安装取暖装置(政府集中供暖未通至该小区,但已在安装铺管)为由,将购买、安装物业指定的壁挂炉与交房强制挂钩,若业主不购买、不安装则无法领取新房钥匙,王某甲安排物业收取该笔费用(4300元/台,136户),共计584800元。

2017年祁县**小区高层建成后集中供暖已建成,被告人王某甲便于物业管理为由,强制高层业主安装天然气热水器,否则不予交房,王某甲安排物业收取该笔费用(2400元/台,154户),共计369600元。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独揽小区吊装业务,由王某甲安排物业告知住户不可私自吊装、阻拦其他吊装队伍进入小区,被告人范某某共为小区内350余户业主进行吊装,被告人王某甲共获利20余万元,分给范某某100500元。

5 、2017年3 月,祁县**小区新房交房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承包该小区物业,以2000元/月雇佣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利用物业公司管理便利,未经小区业主及相关部门同意,授意郝某某将高额吊运费纳入交房费用,被告人范某某承揽具体吊运业务,到物业公司领取吊运费用。**小区共有住户144 户,现居住110 户,被告人王某甲获利约4 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某参与吊运70 余户,获利约3 万余元。

6、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承包祁县**小区物业,交房期间,王某甲以为方便小区统一管理、统一售后服务为由,要求所有业主统一从物业购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否则不予交房装修,从外购买的太阳能热水器不能进入到小区内安装,王某甲安排物业收取该笔费用(3400元/台,489户),共计1662600元,部分底层住户因光照不足,无法实际使用。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独揽小区吊装业务,为达到独占小区吊装业务的目的,安排物业工作人员在收取物业费时告知业主只能雇佣小区内的吊装队进行吊运,否则不允许将装修材料运至小区,安排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向业主收取高额吊装费用。被告人范某某对小区内的400余户业主进行吊装,被告人王某甲获利36万元左右,以700元/月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发放近一年工资,分给范某某14万余元。

7 、2018年5 月19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债务纠纷为由,酒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等多人,分乘三辆车,先到祁县**街被害人何某甲家,对其家中木门、玻璃展柜、窗户进行打砸,并对其父何某乙进行语言恐吓威胁,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步行至**镇**街被害人程某乙家,对其家门、窗户进行打砸,对崔某某进行语言恐吓威胁,后离开现场。经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何某甲家中被损坏的物品价值564 元,程某乙家中被损坏的物品价值85元。 

8 、2017年1 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怀疑其妻与被害人吕某乙祁县盛达电影院看电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戴某某在电影院等待,后在停车场强行控制吕某乙,将吕某乙推至戴某某驾驶的蓝色轿车内,将其拉到通往祁县高铁东站的路边地里。被告人孙某某对吕某乙进行殴打并抢走吕某乙的手机,拉着吕某乙到多个手机店解锁无果,后将吕某乙放到自由市场让其自行离开。经鉴定,吕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等人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已经被山西省公安厅明确认定为恶势力集团。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该集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为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为骨干成员,其余被告人为一般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强迫他人接受小区吊运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强迫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强迫他人接受小区吊运服务,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强迫他人接收小区吊运服务、随意损毁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吕某甲、韩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安某某、程某甲、郝某某强迫他人接受小区吊运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丙、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检察官助理:成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吕某甲、周某某、王某丙、郝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现居住地祁县**宿舍**排**号;

被告人程某甲现居住地祁县**小区**门市部;

被告人戴某某现居住地祁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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