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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薛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路**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街**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丛某某、邱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伙同薛某某于2020年7月5日至同年7月19日期间,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通过微信支****,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vivo牌手机内微信钱包钱款共计人民币****.1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民警查获到案;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涉案赃款已被挥霍。现被害人李某某已接受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监控录像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薛某某所具有的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20年12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岳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赃证物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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