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咸阳市三原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王某某(另案)欲向被告人岳某某收购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12月13日,陕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微信昵称“长某某”)按照公司主管雷某某的安排,带着岳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政务大厅以岳某某名义申办“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又于12月17日在招商银行西安文景路支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被告人岳某某将所申办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注册资料出售于王培先,非法获利1560元。王某某将所购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转卖他人,后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岳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讯问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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