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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月8时1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鲁******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田宇兴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处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检察官助理:于清萍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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