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50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在北京市平谷区胡陡路将军关别墅东门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适有被害人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接触均损坏,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岳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他: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至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利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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