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路**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四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7时08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新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久业路路口红灯向南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4927773电动自行车沿久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二万元后事处理费,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谅解。
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岳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书证实,本案事故的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苏******的小型轿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悬挂上海车牌为“4927773”的电动自行车的检测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事故前悬挂车牌为“苏******”的小型轿车经过画面中红色标识线的行驶速度介于26km/h~29km/h之间。事故前悬挂上海车牌为“4927773”的电动自行车经过A、B两参考线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31km/h。
4.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岳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车辆依法登记情况。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其于2020年7月16日死亡,同年7月29日火化。
6.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证实,黄水清系被害人黄某某父亲,叶新菊系被害人黄某某母亲。
7.收条证实,被告人岳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二万元后事处理费用。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岳某某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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