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冀******、冀*****挂号半挂大货车,沿S3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2公km+800m处,与行人郑某某发生接触,造成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岳某某驾车逃逸。
经乌公交商认字(2018)第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彬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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