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威海市文登区**镇**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成驾校北侧时,车辆前端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后车辆前端与被害人连某某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与在路北侧人行道步行的被害人邱某某的身体相碰撞,致刘某某、邱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及胸腹部受钝性外力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慧
2019年10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联系电话:131563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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