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务农。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青B3****号重型特殊货车从民和县北山乡出发往川口镇湟水桥头方向行驶,当日12时50分,岳某某由西向东逆行驶入民和县川口镇北大街广隆寺南侧路段,在该路尽头处即将左转至北大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甲受伤,车辆损坏。案发后,岳某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8月26日8时许,马某甲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7日,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马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10月9日,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逆向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是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马某乙等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马某乙对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玉莲
检察官助理:马世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意见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