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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住遂平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豫Q*****奥迪牌小型汽车沿遂平县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岈山商贸城大门口时,因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魏某甲当场撞死。2020年6月22日,经遂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岳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和解协议等;2.证人赵某某、魏某乙、魏某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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