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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小组,2000年6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岳某某驾驶云HA98**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广南县城方向拉砖驶往**乡**村民委***村小组,11时45分许,行驶至****村小组路口时,车头撞到路上摆放的饭桌,在饭桌旁边吃饭的陈某某被车右前轮碾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犯被告人岳某某案发后报案,在现场等候公安交警调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预支害人家属丧葬费520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酒精检测、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行驶证、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保险单、收条;3、证人陈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农某某证言;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机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人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1页。

3.起诉书8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7.散卷:岳某某判决书,讯问笔录,车辆称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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