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潘某某所有的川Y*****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潘某某从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中学出发,到巴州区化成水库附近帮忙拉木材。同日1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化柳路赵家湾路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牟某某,造成牟某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牟某某因车祸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牟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岳某某与车主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08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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