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与岳某甲、赵某、黄某在庆城县**乡**街道**酒店饮酒后,驾驶甘**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搭载岳某甲、赵某、黄某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西侧,翻入路外的斜坡下,造成岳某甲、赵某、黄某、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岳某某即向**油田分公司采油**厂**采油作业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王某电话求救,王某报告**采油作业区经理左某,左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庆城县公安局110报警台报案。伤者岳某甲、赵某、黄某及岳某某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
岳某甲经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某甲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赵某于2019年1月16日至1月23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肿瘤外科住院治疗,诊断为:1.腹部损伤,2.胸椎骨折(胸7),3.骨盆骨折,4.脑梗死,5.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1月23日至2月1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创伤骨科环骨盆病区住院治疗,诊断为:1.骨盆骨折,2.胸8、胸9椎体压缩骨折,3.腔隙性脑梗死。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骨盆骨折、胸8-9椎体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黄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骨科诊断为:1.胸11椎体压缩骨折,2.胸9、10椎体棘突骨折,3.胸12椎体骨折, 4.腹椎横突骨折(腰1、2、3、4左侧),5.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6.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第10、11、12肋)、肺挫伤,7.腹部闭合性损伤,8.下唇皮肤挫裂伤,9.急性膜腺炎,10.脂肪肝,11.贫血。于2019年1月20日至2月2日在长安医院骨科转院治疗,诊断为:1.胸11椎体压缩骨折,2.胸椎椎管狭窄,3.多发性肋骨骨折,4.腰椎横突骨折(腰1、2、3、4左侧),5.肺挫伤,6.左侧髋部软组织损伤,7.急性胰腺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胸11椎体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
岳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骨科诊断为:1.多发腰推横突骨折(腰2-5右侧),2.环枢关节半脱位,3.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4.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第10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5.颜面部挫伤,6.腰椎间盘突出症,7.骶椎腰化,8.右侧上颔窦囊肿,9.肝功能不全。
2019年1月22日,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甘**号**牌**型小型轿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69km/h-72km/h。
2019年1月27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62282112019000000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饮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黄某、岳某甲无事故责任。
因岳某某提出复核申请,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复核申请。2019年3月8日,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岳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不确实充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2019年3月18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62282112019000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岳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黄某、岳某甲无事故责任。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岳某某向被害人岳某甲家属庆某支付丧葬费共计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岳建辉、左某、王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赵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怡麟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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