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6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15 日晚22 时4 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牌号为“苏UU**** ”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西塘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江陵西路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该路口时,遇被害人郭某某驾驶悬挂牌号为“吴江07****”的电动自行车,沿江陵西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岳某某弃车逃逸。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行驶速度制作的司法鉴定书等;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