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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南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其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召开了听证会,当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2时14分许, 被告人岳某某驾驶豫BST595号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兰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 “大门东50米处, 撞在前方同方向申振广 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 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申振广及电动车乘坐人赵志平受伤, 赵志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申振广经鉴定,其损伤为轻微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被告人岳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岳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死亡等损失共计11万元整(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害人家属对岳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2)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3)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4)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份、(6)兰考县诊断证明书、(7)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9)电话报警记录3张、(10)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11)交通事故刑事赔偿协议书、收到条;2、证人代琴琴、申建学、白改变、证言;3、被害人申振广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二份。6、现场勘查:道路现场勘查笔录4张;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被害人死亡照片共计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娟

        崔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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