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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某县某镇方向行驶,行至某县某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詹姣娥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当场死亡,岳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9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甲、聂某乙、聂金涛等人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王 昊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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