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7月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马头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岳某某在其开设的浴足轩足疗店内,为涉嫌组织卖淫的朱某某(已起诉)、魏某某(已起诉)组织的多名卖淫女介绍嫖客共计100余次,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前科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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