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单位新乡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84********,单位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区**区**座,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新乡市**公司股东。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2********,汉族,中专肄业,被告单位新乡市**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日、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新乡市**公司于2013年11月注册成立,并在新乡市凤泉区**区**区**座投产经营。被告人岳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岳某某系被告单位新乡市**公司实际负责人,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制造网上进行“生产阿特拉斯等品牌过滤器”的虚假宣传,并安排工人在其公司生产的过滤器上喷涂“阿特拉斯”等注册商标的标识。2018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的仓库查获“日立(HIACHI)”注册商标的过滤器45件、“阿特拉斯(Atlas Copco)”注册商标的过滤器146件、“英格索兰(IR Ingersoll Rand)”注册商标的过滤器84件、“神钢(KOBELCO)”注册商标的过滤器39件、“曼胡默尔(MANN FILTER)”注册商标的过滤器43件,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624893.30元。根据新乡市**公司2018年内部价格单,其非法经营额达77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阿特拉斯”等注册商标的过滤器;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英格索兰公司、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向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阿特拉斯等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书、鉴定书、产品真假情况说明及销售价格单,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书、鉴定书、产品真假情况说明及销售价格单,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阿特拉斯等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图样及商品使用范围,新乡市**公司验资事项说明、章程、股东会议决议、注册信息等,岳某某提供的14份新乡市**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包括发票、出库单、合同、报关单、运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邢某某、郭某甲、罗某某、程某某、郭某乙、郝某某、范某某、张某甲、卞某某、皮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金某某、龙某某、张某丁、王某乙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新公鉴(电检)〔2020〕46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新乡市**公司价格单及六台电脑的数据恢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新乡市**公司、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过滤器上喷涂与他人过滤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在其公司生产的过滤器上喷涂与他人过滤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朝霞
检察官助理:申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辉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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