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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豫QW****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政府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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