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庄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烟庄鑫源饭店出发,沿国道309线由东向西行驶,在新瑞路口往北行驶到冠县城区**道赛雅小区门口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岳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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