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公园门面房,2008年10月HIV抗体确认阳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6月1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 月 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郑州路口,发生了与骑共享单车的杨某某相撞并使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岳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7mg/100ml。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岳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协议,岳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4)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 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