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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号,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公园门面房,2008年10月HIV抗体确认阳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6月1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 月 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郑州路口,发生了与骑共享单车的杨某某相撞并使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岳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7mg/100ml。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岳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协议,岳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4)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 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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