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21962********,汉族,初中毕业,洛阳市**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口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号楼**门**号。2020年11月0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豫C1****黑色南方二轮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东道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道南路与东道口路交叉口,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及辩解;
(2)、书证:案件移交证明、查扣经过、呼气记录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光盘。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