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6********,汉族,高中毕业, 西峡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街**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城**门店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豫R**H**弯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路与**街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岳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刘 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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