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28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7时19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202.8mg/100ml),驾驶“大众”牌蒙B3****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团结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阿尔丁北大街交叉口西3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靠道路南侧停放周某某驾驶的“炫威”牌蒙B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昆区交管大队认定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岳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岳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02.8mg/100ml,系醉酒。
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岳某某实际到案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肇事车辆情况。
7、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痕迹与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相符。
8、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9、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其车辆受损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米文贵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66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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