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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0********,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号,2017年4月19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前德门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7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前德门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蒙GS****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苏木**嘎查**村巴某某家耕地处时,与巴某某和高某某发生争吵,岳某某驾驶蒙GS****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时将巴某某家耕地碾压,巴某某报警至扎鲁特旗公安局前德门派出所。2020年6月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98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检验,岳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7. 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文书、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传唤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值、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2. 证人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98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某有多次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8 月 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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