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6********,河北省黄骅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冀J****5“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大道自东向西至咸水沽镇四里沽出口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岳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礼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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