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1时39分许,岳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岳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区主干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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