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桓台县**镇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状态:查封)顺桓台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街道**村**组**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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