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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明知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饮酒,而将其所有的琼C*****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交由罗某某驾驶。2020年6月18日2时许,罗某某酒后驾驶上述车辆搭载岳某某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进新滘西路南6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放任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93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1486****。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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