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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0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7****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出横潭村路东300米(新华路153-1号)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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