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8.51mg/100ml。
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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