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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邯郸市邱县**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宿舍**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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