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金五路与西凝仁村交叉口时北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检察官助理:邢鹏勃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