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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人,住本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金五路与西凝仁村交叉口时北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检察官助理:邢鹏勃



2020年9月3日

                                   

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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