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03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8月1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青岗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娄某甲受伤。娄某乙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岳某某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岳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经认定,岳某某、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在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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