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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与魏某甲在靖远县**镇**角**号魏某甲家喝酒,酒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19时许岳某某驾驶甘D*****号东风牌小型轿车从魏某甲家中出来,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远县**村**社**号家中睡觉,行程1457米,随后即被接到报警的靖远县公安局东湾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魏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1899395****;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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