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组,住绥滨县**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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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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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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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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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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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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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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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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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9年11月28日14时,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绥滨县**镇**村付某某岳父家出来,沿村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进入丹阿公路,沿丹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了一公里左右时被过路群众詹某某发现,詹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将被告人岳某某带到连生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出警,在连生派出所对岳某某进行口腔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8mg/100ml,于是将岳某某带到绥滨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 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6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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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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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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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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