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岳某某,曾用名岳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住龙里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8日,岳某某驾驶贵J****5号小型轿车由龙里县莲花方向往龙里县城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贵J****0号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在贵J****5号小型轿车前面,于21时55分行至事故地点,两车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岳某某电话报警后,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核实情况时,闻到岳某某说话有酒味,将岳某某带至龙里县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将岳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放至龙里县交警大队物证储藏室进行低温保存。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岳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送检的岳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4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J****5号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封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7.4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王某某达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岳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雯
检察官助理 沈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龙里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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